失信被执行人 |
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901民初4223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1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借款利息256,650元(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8月17日);并继续支付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左红云、袁登联应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左红云、袁登联所有并抵押的坐落于大理市下关宾川路24号珠海都市花园22幢8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201570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 20120156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13)第03678号〕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53元,由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左红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926670886269C |
登记机关 |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得胜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