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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凤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04********6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202民初1172号
案号
(2020)藏0202执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建军、任凤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返还租赁物(钢管14442.8米、扣件5290个、顶托1061个、门架63片、台板41片、拉杆49套、接头48个);二、被告贾建军、任凤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支付租赁费64 1037元;三、被告贾建军、任凤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支付违约金192 311.1元;四、驳回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563.48元,由原告华北钢管模板站负担1986.56元;被告贾建军、任凤娟共同负担11 576.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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