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7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4664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桂林、左毅尚欠原告龙海群货款433 588元,此款被告唐桂林、左毅于2020年11月25日前给付100 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103 588元,剩余230 000元货款,被告唐桂林、左毅自2021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10 000元,直至2022年11月25日前付清所有货款;三、如被告唐桂林、左毅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龙海群,则原告龙海群有权就被告唐桂林、左毅尚欠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 804元,减半收取计3 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桂林、左毅负担,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龙海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