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1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3299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静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浩祖、马若涵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抚养费50000元。二、被告马静余自2020年9月起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马浩祖当年抚养费15000元至原告二十三周岁止。三、被告马静余自2020年9月起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马若涵当年抚养费15000元至原告二十三周岁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