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1836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贺一民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1.8万元并承担其余利息(以本金461194元自2019年5月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钟桂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贺一民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元并承担其余利息(以本金238806元自2019年5月1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三、驳回原告贺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80元,由被告万君承担11978元,被告钟桂香承担6202元(由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5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