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02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限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限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山东莘县神龙面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神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智慧电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满义、李月震、李秀芹、孙胜军、李敏、李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山东莘县神龙面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神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智慧电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满义、李月震、李秀芹、孙胜军、李敏、李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月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557864156N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阳谷县石佛镇祥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