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盛越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331号 |
案号 |
(2015)浦执字第17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盛越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4,576,207元; 二、被告上海盛越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57,620.7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489元,由被告上海盛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5-09-10 |
发布时间 |
2015-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68776551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739号106-C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