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0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1民初700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2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凯于2021年3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凤军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结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900元,此款被告洪凯自愿全部负担,被告于2021年3月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