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3民初536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顺达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16605.8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一是以194619.17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二是以1521986.63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利息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裴圩镇创业路南经东1、3、5#,房屋所有证号为泗房权证裴圩字第201506564号厂房以及厂房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74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葛继高、杨邦权、石敬登、顾昌虎、宿迁君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翁厚高、葛强、潘会健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熊艳青、赵红兵、葛于雷、泗阳县安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泗阳县盛宏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葛继高、熊艳青、赵红兵、葛于雷、石敬登、顾昌虎、杨邦权、潘会健、葛强、翁厚高、宿迁市顺达橡塑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君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泗阳县安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泗阳县盛宏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宿迁市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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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正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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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县裴圩镇江启线南侧(全民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