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374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盛红星2020年3、4月工资21700.7元;二、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盛红星加班工资71219.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云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22075519480J |
登记机关 |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