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蜀城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402民初3442号 |
案号 |
(2018)川1402执1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成都蜀城广告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眉山市宏图广告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丽晶全彩屏体278.92平方、清华同方电脑1台、音视频矩阵切换器1台、空调12台、LED智能配电柜1套、高清数字发射机1台、高清数字接收机1台、电源稳压器1套、电脑桌1套、台灯1台;三、被告成都蜀城广告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眉山市宏图广告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出让金(租金)损失17.6万元、滞纳金损失11.466万元;四、被告成都蜀城广告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眉山市宏图广告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1万元;五、被告贾玉梅、刘加维、及第三人刘德祥、张孝清对被告成都蜀城广告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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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蒲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32153650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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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2号1栋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