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75号 |
案号 |
(2014)六执字第00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网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35582.4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中代偿款2185582.40元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代偿款1635582.40元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均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袁宏敏、倪勤和詹宏、杨志红和霍晓静、倪军和朱晓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倪勤和詹宏、李道福和周其萍抵押的财产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3-11 |
发布时间 |
2015-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