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平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3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9民初845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谭平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昌龙归还借款97,500元及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钱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元、诉前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谭平全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