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2民初19498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1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О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О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租金六十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以三十五万元为基数,向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О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以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为基数,向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О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О一五年九月至二О一六年三月期间的电费十一万二千三百二十二元一角七分。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将其租赁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西环广场东侧楼体外立面墙体(约300平方米)恢复原状交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回。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每年租金二百万元的标准向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О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租赁场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使用费。七、驳回原告北京凯德嘉茂西直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京0102执174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565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浩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6752457564G |
登记机关 |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