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晓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4********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00447号 |
案号 |
(2014)甬奉执民字第02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奉化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案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奉化市特力电子厂、宁波市中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奉化市木林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凌晓雷、舒洁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3.5元,执行费22613.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1-04 |
发布时间 |
2015-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