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兵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5305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薛兵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德尧借款本金8019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196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德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德尧负担207元,被告薛兵兵负担9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