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1********38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14441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6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基于编号为【南商银(成世纪城-1)流借字(2014)年第(0011)号】《(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5400000元、利息424872.12元、罚息(以5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违约金540000元。上述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辉、李娜对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基于编号为【南商银(成世纪城-1)流借字(2014)年第(0011)号】《(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辉、李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556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乐山市金潮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辉、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191执6787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43598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0056328538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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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居竹街286号1幢3单元3楼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