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生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26********2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271民初2435号 |
案号 |
(2019)甘0271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峪关立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李生成给付原告嘉峪关市天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3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1元,由被告嘉峪关立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李生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