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文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3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96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9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欠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24143.15元;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不计算复利);三、被告董文梅、李长伦对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为6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文梅、李长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董文梅、李长伦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30元,由被告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董文梅、李长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