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终2970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崔立新、王清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1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8日为935646.94元;从2015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上浮50%计算)”;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强东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强东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崔立新、王清华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2元,由原审被告崔立新、王清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