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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再3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8)赣0103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354499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635449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止)。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驳回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本院(2018)赣0103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吁志慧对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维持该项判决的其他部分,即: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珠莲、钟春有、刘小明、张朱根、吴菊英、刘炎生、张田朱、彭红琴、王春花、张细连、邹员珠、张弯、张全、江萍敏对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7700元。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200元,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珠莲、钟春有、刘小明、张朱根、吴菊英、刘炎生、张田朱、彭红琴、王春花、张细连、邹员珠、张弯、张全、江萍敏共同承担70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锁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72391747XR
登记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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