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尚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2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尚磊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二、被告张尚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牌号为皖akt547大众牌车辆;三、被告张尚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593元向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11月29日租金计460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26日应付租金7593元为基数,自每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所欠租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张尚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31元,原告杭州银赞众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231元,被告张尚磊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