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1854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同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牌制作费1367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3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同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牌制作费205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20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亮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同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福建泰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40元,由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元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81791751635J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海市隆教乡白塘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