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9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91民初4048号 |
案号 |
(2019)皖029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16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2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7元,由被告芜湖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291执3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7364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井力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093348682 |
登记机关 |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祠山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