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826民初1417号 |
案号 |
(2021)黑0826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宪国、邢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172 425.16元及本金172 425.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25‰计算利息);二、被告张宪国、邢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172 425.1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375‰计算利息);三、被告谢万江、张淑贤、王立国、彭旭、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清偿部分由追偿权。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被告张宪国、邢翠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