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民终1298号 |
案号 |
(2019)皖1621执2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2018)皖162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何立冬工资10000元”;二、撤销(2018)皖162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何立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3861.74元;四、驳回何立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立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621执20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8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学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7467706425 |
登记机关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