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1462号、(2020)桂14民终1087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1462号、(2020)桂14民终1087号一、被申请人(被告)廖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原告)土地承包金9 960元(承包金按每月83元/亩暂计至2020年12月)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土地承包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3年1日起计算廖立波实际付清土地承包金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67元,由廖立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