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4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6088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1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华刚、孙友强、孙友锡、周洪祥、冯治英人民币36666元;二、被告卞中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华刚、孙友强、孙友锡、周洪祥、冯治英人民币648477.50元,被告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华刚、孙友强、孙友锡、周洪祥、冯治英人民币292204.50元,被告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华刚、孙友强、孙友锡、周洪祥、冯治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7元,由被告卞中海负担4786元,被告王红负担20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勇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669484051L |
登记机关 |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9#B楼1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