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石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4刑初446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1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浩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庄石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15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三千元至本院,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踏板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刘浩龙、庄石龙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名单金额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