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26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3民初2209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2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崔凡、陆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3%标准计算至此笔借款全部清结时止);二、被告吴小虎、郭静、葛启岭、王利影、利辛县隆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崔凡、陆晨追偿。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