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6刑初16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1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怀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邢玉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范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祝多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华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18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余继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刘孟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九、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刘怀标在37.72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邢玉付在5.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追缴,对被告人范磊在8.4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华义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对被告人祝多良的违法所得1.85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对被告人余继昌的违法所得2.1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对被告人刘孟新的违法所得0.6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对被告人刘郑的违法所得0.6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