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亚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4********1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1民初4712号 |
案号 |
(2017)闽0521执1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嘉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亿达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737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黄明华、罗亚凌对被告厦门嘉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嘉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8元,由被告厦门嘉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明华、罗亚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时间 |
2017-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