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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2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5513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董海涛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董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1,659.32元、利息1,340.78元、罚息31.90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并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董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均由被告董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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