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3民初566号 |
案号 |
(2021)黔2323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稳 38000 元。 二、被告徐安明、常睿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一般保证责 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