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113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永坤亚偿还借款本金44600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毛政永、原蒲、刘斌斌、王瑞、高艳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田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2.7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842.7元,由原告田永坤负担1608.7元,由被告毛磊、原蒲、高艳玲、刘斌斌、王瑞、毛政永、河南歌瑞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622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724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政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00559896451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博爱县孝敬镇坞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