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781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臣、董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承太、崔爱香借款本金及利息22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承太、崔爱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5元,由被告刘海臣、董俊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