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5********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民初563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2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具体为: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支付利息,并扣除826754.67元;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支付罚息;二、被告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张家口万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口万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李建辉和安亮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辉和安亮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999.56元,由被告唐山祺润煤业有限公司、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万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李建辉、安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