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3民初4065号 |
案号 |
(2019)辽0283执1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毅享有的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的25%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担保人隋俊丽在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储蓄存款15万元(存折账号为600001664601690);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辽0283执11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76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