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5民初4437号 |
案号 |
(2018)辽0105执2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借款800万元;二、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红逾期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王恩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恩权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5执272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5506050208 |
登记机关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8层0807-08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