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1民初303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锦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给付借款800万元;二、被告大连锦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00万元自2015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三、被告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宋春蕾、徐锐、宋春琳、齐燕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对被告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在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处的80万元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宋春蕾、徐锐、宋春琳、齐燕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锦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 848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75 848元,由被告大连锦昌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宋春蕾、徐锐、宋春琳、齐燕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辽0281执72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758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郐发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696049127Q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929号5层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