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91民初888号 |
案号 |
(2017)鲁0191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信荣、任芬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昶借款700万元。 二、被告丁信荣、任芬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秦昶偿还借款利息。 三、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丁信荣、任芬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0元,由被告丁信荣、任芬仙、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鲁0191执62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585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信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066198213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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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