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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1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91民初888号
案号
(2017)鲁0191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信荣、任芬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昶借款700万元。 二、被告丁信荣、任芬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秦昶偿还借款利息。 三、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丁信荣、任芬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0元,由被告丁信荣、任芬仙、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鲁0191执628号
立案日期
2017-07-13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5858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信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661982136F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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