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81民初105号 |
案号 |
(2021)浙0381执1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瑞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见辉劳务报酬8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