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丰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5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6477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2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 115782.66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 5523.32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年 5月 1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丰丽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 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