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戚艳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7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117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中信好便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二、被告河南慧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卫民、戚艳艳、海青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河南省中信好便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慧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卫民、戚艳艳、海青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202执8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