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4民初4186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唐桂娥借款本金659 683元;二、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唐桂娥支付借款利息14 439元及后段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后段借款利息以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标准从2017年7月12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文斌在其抵押担保的位于开福区四方坪四方小区2栋304号房屋(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313709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及被告恒瀚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文斌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唐桂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462元,由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541元,由原告唐桂娥负担3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90元,由原告唐桂娥负担11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124执9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2291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喻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8800844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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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