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5434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2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喻建军、刘钰向原告张清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二、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喻建军、刘钰向原告张清支付2018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81 000元(后段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继续计算);上述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喻建军、刘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340元,减半收取3 170元,由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喻建军、刘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湘0124执28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417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喻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88008445M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