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5348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1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于2016年9月9日已经解除;二、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50 000元;三、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6 166.67元及后段损失(已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后段损失以被告实际未返还的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11,由原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124执15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807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喻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8800844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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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