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8529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0590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的利息则以实际未归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50元,由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被告湖南恒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8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时间 |
2018-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湘0104执249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6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喻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78800844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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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