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民终1537号 |
案号 |
(2017)皖1824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绩溪县燎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三、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绩溪县燎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6.20万元;四、驳回绩溪县燎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鉴定费19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8元,合计60298元,由绩溪县燎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298元,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0298元。本判决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皖1824执19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229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勇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95730113D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