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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东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民终4022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节现平与被上诉人彭金林、张金平、王东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张金平自愿向节现平支付人民币8万元。其中,第一笔还款张金平于2020年12月25日前自愿向节现平支付人民币4万元;剩余款项张金平于2021年5月30日前自愿向节现平支付人民币4万元。上述约定款项按约定时间汇入节现平在叶县农商银行城东分理处账号为623059112302251329的账户。 二、如张金平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内容约定的数额、时间向节现平履行还款义务,张金平在第一次逾期还款的次日,节现平即可按张金平偿还节现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彭金林、王东海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方当事人承认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金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节现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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